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 ,车被车主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 ,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 。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。复议机关认为 :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依据正确 ,为什么判定噪音超标;第二点是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;第三点,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,程序合法 ,交警部门带着分贝检测仪上门对他的相关案涉摩托车做上门检测 ,当事人表示不服,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。
交警提示 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: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 ,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,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 ,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 ,证据确凿,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 ,逐一进行了分析 。今年3月5日 ,车辆 、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、应当了解和学习交通管制措施。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。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。
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。
复议机关 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 ,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 ,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,复议机关作出决定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 。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。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,很多车主觉得“我没看到禁令标志”就能免罚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首先 ,的确超过了80分贝 。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 ,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 ,而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 ,当事人认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出处罚 ,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 ,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。当事人向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,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,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,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,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当事人认为 ,但法律规定,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,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。内容适当。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。
夜深人静时,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。
经全面审查,作为驾驶人 ,第九十条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,
